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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無人系統作為自主武器應納入法律秩序

2020-07-29 16:08 性質:轉載 作者: 遠望智庫 王楚 來源:海洋防務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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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朝鮮日報》日前刊發題為《海洋無人系統的發展課題——作為自主武器,海洋無人系統的法律限制之現實和前景》的軍事專欄文章。文章指出,隨著海洋無人系統使...

韓國《朝鮮日報》日前刊發題為《海洋無人系統的發展課題——作為自主武器,海洋無人系統的法律限制之現實和前景》的軍事專欄文章。文章指出,隨著海洋無人系統使用范圍的擴大,有關該系統運用的法律研究及梳理迫在眉睫。與其將海洋無人系統置于法律真空狀態,不如綜合判斷其運用目的和使用情況等,將其引入法律秩序內加以約束。因此,為了合法地展開海洋無人系統的運用,需要對相關法規(國際法和國內法)進行研究,通過這些法規,不僅能夠為海洋無人系統的擁有者,也可以為其使用者提供具體的合法指南。

執行海軍任務的無人系統發展迅速,但適用的國際法規尚未確立

未來戰爭的形態和現有的戰爭形態相比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特別是第四次工業革命的主要技術將呈現速度上的突破性變化、范圍上的大規模重組、整體體系上的巨變。在戰斗空間方面,由于迄今為止的戰場僅限于地面、海上和空中,所以軍隊組織一般也分為分別負責該領域的陸、海、空三軍,但由于網絡安保、人工智能等相關技術的發展,戰場正在擴展到太空和網絡領域。

當今,在戰斗手段方面的焦點話題是自主武器系統。作為能夠保護人類生命、適應危險環境、更具有效率的系統,自主武器系統的開發日益受到關注。無人機已積極用于軍事用途,在人員難以接近或危險的地區執行搜集情報、監視偵察任務。另外,隨著可以開發出無需人類操縱就能識別和攻擊的機器人,在國際法層面上,也正在努力對脫離人類控制的自主武器系統的引進帶來的危險進行法律限制。美國海軍戰爭學院中國海事研究所副教授萊爾·喬德斯坦(Lyle J. Goldstein)認為,“潛航器時代的戰爭和監視行動尚未有一套擬定和公認的規則。” 2016年12月15日發生了美國海軍海洋調查船“USNS Bowditch(鮑迪奇)”號無人潛水器被扣的事件。美國政府認為,被中國扣押的無人潛水器按照國際法執行日常作戰,屬于主權豁免船只,應返還給本國。

那么,海洋無人系統的情況如何?海洋無人系統與地面無人系統及航空無人系統一樣,具有減少人員風險或損失、提供持續監控、比載人系統相對減少運營成本的優點。結果,最近為了執行海軍任務的海洋無人系統正在迅速發展,因此,想要利用海洋無人系統新能力的海軍的作戰領域也在擴大。

但是到目前為止,關于無人系統,特別是海洋無人系統的研究領域只集中在系統的開發、多種作戰環境中的適用方案以及今后海洋無人系統的發展方向等方面,在運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法律研究卻并不完善。對于無人駕駛飛機的法律研究,至少還曾斷斷續續在進行,相比之下,有關海洋無人系統的法律研究可以說才剛剛起步。

海洋無人系統在開發初期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以及經費,但由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已在國防及民間領域加緊開發,并逐步擴大應用范圍。隨著海洋無人系統使用范圍的擴大,有關該系統運用的法律研究及梳理迫在眉睫。為了合法地展開海洋無人系統的運用,需要對相關法規(國際法和國內法)進行研究,通過這些法規,不僅能夠為海洋無人系統的擁有者,也可以為其使用者提供具體的合法指南。

但遺憾的是,適用于海洋無人系統運用的國際法規尚未確立。雖然最終采用適用的國際條約是最完備的解決辦法,但我們認為在短期內達成協議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就目前而言,只能通過解釋現有法規來推測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問題并加以適用。

否認海洋無人系統的軍艦地位,將導致許多由于不受控制的軍事活動

海洋無人系統的法律限制問題可以大致分為平時和戰時。在和平時期的海洋中使用、在軍事作戰中使用、在各水域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為戰時戰斗手段的使用上,是否適用現有法規是核心問題。如果說前者是以海洋法為中心的各種國際海事法規的領域,那么后者則是武裝沖突和國際人道法的領域。在對這些問題進行具體研究之前,必須明確的是海洋無人系統的法律地位。因為,如果不確定海洋無人系統的法律地位,就無法識別解決其他法律問題的適用規范。

海洋無人系統是船舶嗎?現在研究船舶的社會概念上的定義,國際海事法規(包括海洋法)和各國國內法的船舶定義及適用對象等的時候,人力要素不是判斷船舶屬性的必要條件,因此排除人力要素的無人船舶也被認為是船舶。那么,作為船舶的海洋無人系統是否可以看作是軍艦呢?定義軍艦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軍艦必須配備艦長和艦員,因此也很難將其視為軍艦。此外,認為海洋無人系統是軍艦附屬裝備的主張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盡管目前的海洋無人系統在大小和功能方面都還沒有達到現有軍艦的水平,但根據海洋無人系統目前的發展速度,認為其不久就將發揮與軍艦和潛艇相同的功能(與軍艦和潛艇執行相同的任務),鑒于目前海洋無人系統已廣泛用于其他軍事目的,以“無人化”為由否認其作為軍艦的地位是不合理的。

否認海洋無人系統的軍艦地位,將其置于法律規定的框架之外,將導致許多由于不受控制的軍事活動而受到損害。因此,與其將海洋無人系統置于法律真空狀態,不如綜合判斷其運用目的和使用情況等,通過合目的解釋賦予其軍艦的法人資格,將其引入法律秩序內加以約束。

與屬于自主武器系統的海洋無人系統相關,其平時在海洋的軍事利用也是重要的法律研究課題,但更主要的是,其在武力紛爭中作為戰斗手段的管制問題。基于主權概念的傳統戰爭法對新戰斗手段的出現尚未做出恰當的回應,因此,這對戰爭法和國際人道法的適用是一個需要克服的問題。雖然有人抱有希望,認為新的戰斗手段將比現有的武器減少不必要的人員殺傷,但在戰斗執行過程中排除了人類的情況下,反人道主義非法行為反而有可能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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